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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世国与朱九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龚世国与被申请执行人朱九虎债务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世国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九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音信全无。致使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难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