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世国与朱九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龚世国与被申请执行人朱九虎债务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世国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九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音信全无。致使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难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