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小利、夏志科与夏双喜腾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40号申请人夏小利、夏志科与被执行人夏双喜腾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小利、夏志科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执行,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士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