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汉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5-11-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汉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系原告表姐。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1月结婚,1990年10月生育一子。由于婚前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听信父母谗言,限制我与人正常交往并要我生育二胎,其母也经常对我辱骂、诽谤、伤害我自尊。2003年8月22日,我离家出走,同年9月10日我提出离婚,因受到被告威胁,我只好再次离家出走。2003年10月25日我回到家中,被告仍不同意离婚并扬言要慢慢收拾我,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尽管我在外打工七年之余的收入全部交给原告保管,原告也因此变得好逸恶劳,经常自由自性外出不归家,对儿子也不履行抚养义务,曾使我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和折磨,但我还是能够宽容原告并可以不计前嫌,愿意和原告和好如初,不离婚。如原告仍坚持离婚,则必须退还我打工及为其过生日、卖猪所得共计79200元钱,且三年以来的粮油和其他收入要全归我所有,儿子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纪明。二人婚初感情尚好,自被告1993年外出打工起,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03年8月22日,原告离家外出,同年9月10日回家,同年9月15日原告再次出走,至10月25日回家,此后,原告又多次出走。2004年双方曾经亲朋及村组干部调解但关系并未缓和。2005年6月4日,原告在外出租房另住。2005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离婚诉讼,10月6日晚,被告找到原告并猜疑原告有外遇,强行将原告生活用品搬回家中。原告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写字台1张、箱座柜1个、圆桌1套、小木箱1个、木椅1对、床单1个。张某某婚期个人财产有:土木结构瓦房1间半、17寸黑白电视机1台、电扇1个、高低木床1架、穿衣柜1台、棉被2床、圆桌1套、木椅16把。夫妻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瓦房(厕所)1间。无共同存款、债务、债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上列事实,已为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尤其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阶段,由于缺少联系、沟通,夫妻关系逐渐淡化。加之自2003年8月起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多次离家出走,亲朋及村组干部调解也未能缓和夫妻关系,在原告租房另居其间被告又猜疑原告并强行将原告生活用品搬走,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表示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提出如果原告要离婚必须退还其多年打工所挣、为原告过生日花费、卖猪所得共计79200元钱的意见,因钱、物皆为消费品,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款情况和相关线索,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三年以来的粮油和其他收入归其所有的意见,虽然原告未与之诉争且已表示放弃共同财产分割,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财产客观存在,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张纪明由张某某抚养,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写字台1张、箱座柜1个、圆桌1套、小木箱1个、木椅1对、床单1个及夫妻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厕所)1间均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婚期个人财产:土木结构瓦房1间半、17寸黑白电视机1台、电扇1个、高低木床1架、穿衣柜1台、棉被2床、圆桌1套、木椅16把。夫妻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瓦房(厕所)1间归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杰人民陪审员 付功恒人民陪审员 李启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