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5-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强某1与强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强某1;强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雁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张某,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强某1,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58年2月3日出生,强某1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2,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燕军,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强某1诉被告强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1月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屏 人民陪审员 吕 宁 人民陪审员 彭 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