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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5-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强某1与强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强某1,强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张某,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强某1,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58年2月3日出生,强某1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2,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燕军,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强某1诉被告强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1月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吕 宁人民陪审员  彭 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