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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0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玉珠与骆旭英、陈健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珠,骆旭英,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胡玉珠,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刚,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旭英,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男,35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玉珠诉被告骆旭英、陈健康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玉珠于200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珠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