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894-1号
裁判日期: 2005-11-1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894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狮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狮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894-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狮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大同路南。法定代表人钱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海圣,江苏苏州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狮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533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