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05-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159号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桥南路南新大街3号(南城所)。法定代表人冯桂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会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甲字1号兴庆公园27层(皇后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明。本院在审理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