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新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05-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添达与被告方淑霞、梁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添达,方淑霞,梁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李添达,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立敏,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华,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淑霞,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马楼乡胭粉台村村民。被告梁大明(方淑霞之夫),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马楼乡胭粉台村村民。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添达与被告方淑霞、梁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添达委托代理人王立敏、杨国华,被告梁大明及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炜、杨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添达诉称,原告与两被告长期有买卖服装的业务往来关系,2004年9月8日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75000元货款,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但两被告只给付原告30000元,下欠45000元货款至今未付,要求两被告给付该货款。被告方淑霞、梁大明共同辩称,原告供给被告的一部分服装系假冒他人品牌,应为无效买卖关系,还有部分服装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将上述被告所剩服装退回原告,下余货款8691.8元同意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有买卖服装业务往来,2004年9月8日,被告方淑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经核算,梁大明夫妻欠李添达货款柒万伍仟元整,定于三个月还清”,后两被告陆续给原告还款3万元,下欠45000元至今未付。两被告称原告给其供给的服装一部分假冒了阿迪达斯、耐克品牌,另一部分为健迪龙牌的休闲单裤经其于2005年8月4日委托陕西省纤维检验局鉴定产品质量也不合格,要求退回剩余货物,原告否认该货物系原告供给被告。被告对此提供了一份清单来证实该货物系原告所供,但清单上没有原告签字,原告对此清单也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陕西省纤维检验局质检报告、清单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未付事实清楚,两被告抗辩原告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现在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系原告所供,其在打欠条时亦未写明并主张该问题,故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两被告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淑霞、梁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添达货款人民币45000元。诉讼费2263元由被告方淑霞、梁大明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铁 虹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