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05-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忠均与被告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拆迁安置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均,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周忠均,男,193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华胥乡惠斜村二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养性,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住所地本市柿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太平,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院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均与被告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均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均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均撤回起诉。诉讼费221元由原告周忠均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春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