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5-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陈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碑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文宝、李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陈树友,市建一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汝中,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陈树友之子。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4日对案件进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石文宝,被申请执行人陈树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汝中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拆迁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作出的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傅建林人民陪审员 刘景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