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5-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光兴与叶兴本、西安市长安区华盛家俱厂、刘昭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93号原告王光兴与被告叶兴本、西安市长安区华盛家俱厂、刘昭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光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盛家俱厂已于2003年停业关门,被告叶兴本口前经济困难,无力清偿案件执行款,被执行人刘昭和远在四川,亦无力清偿案件款,申请人王光兴亦同意案件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