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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5-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光兴与叶兴本、西安市长安区华盛家俱厂、刘昭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93号原告王光兴与被告叶兴本、西安市长安区华盛家俱厂、刘昭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光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盛家俱厂已于2003年停业关门,被告叶兴本口前经济困难,无力清偿案件执行款,被执行人刘昭和远在四川,亦无力清偿案件款,申请人王光兴亦同意案件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