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5-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福英与翁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英,翁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丁福英。委托代理人黄志刚。被告翁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英诉被告翁雪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福英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