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霞初与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初,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初,年龄不详。被执行人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霞初与被执行人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1)贸仲裁字第011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强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姜先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