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5-11-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又名胡小军,农民。200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荀晓阳、汤美萍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胡道珣借给卿献林500元人民币,2002年胡道珣又给卿献林300元让其消费,此后胡道珣一直未索要该款项。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征得胡道珣同意后替其索要该债务,2005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带何某等三人至嘉善县陶庄镇一工地处找到卿献林,要求其归还欠款。卿献林以身上无钱,并借钱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延期偿还。被告人胡某要求卿献林今天还就还3000元人民币,明天还就要还4000元人民币,并要求卿献林出具欠条。后被告人胡某打了卿献林一记耳光,卿献林在出具800元的欠条后被迫又改写为借款4000元,明日付清的欠条。同年8月24日下午,卿献林报警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卿献林陈述、证人王某达、何某、周某、胡道珣证言、扣押单及借条一张、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电话查询纪录及暂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超过欠款数额的3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06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