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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法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5-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杜长虹与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虹,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杜长虹,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马沛,总经理。委托书代理人马银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杜长虹与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长虹于200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杜长虹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款项7540.6元、案件受理费312元及执行费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新法执字第7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