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春岁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春岁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刘海明,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迎利,男,194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春岁勤,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教师。原告刘海明诉被告春岁勤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海明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