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05-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帅旗与被告芦风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旗,芦风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周帅旗,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铁小学五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周峰,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铁分局东站多种经营办干部。被告芦风龙,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旗与被告芦风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帅旗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帅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