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李薛斌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4)长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薛斌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长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