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0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加利与西安市雁塔区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利,西安市雁塔区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加利,男,194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栓良,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利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利撤诉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