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0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天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陕西天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伶,该公司财务部经理。被告周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伟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利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