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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5-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李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碑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严丽君、邢灵杰。被申请执行人李英江。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裁字(2005)第3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作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拆裁字(2005)第3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径行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与法有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