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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张军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张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30号申请人;张小红。被申请人:张军武。申请人张小红与被申请人张军武借款纠纷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红于200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张军武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