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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三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982号原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凯爱大厦B座711号。法定代表人刘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兵、姜海燕,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11号。法定代表人孟熙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原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