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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郯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建立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人民法院,洪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郯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洪建立,男,成年,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位集镇洪桥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5)郯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