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郯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建立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人民法院,洪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郯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洪建立,男,成年,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位集镇洪桥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5)郯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