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孙海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武侯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成都国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黎英,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国旅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海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国旅公司诉称,孙海鹰以自称于1998年10月进入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于2004年12月向其出具离职通知书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4月13日,我公司收到了裁决我公司为孙海鹰补缴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书。但事实是孙海鹰1998年是锦江宾馆职工,2001年、2002年是个体职业,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才在我公司工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国旅公司不为孙海鹰补缴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孙海鹰未作答辩。原告成都国旅公司为印证其陈述的事实属实,除了当庭陈述的内容外,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成劳仲委裁字(2005)第198号仲裁裁决书1份;2、《劳动合同》1份;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结果;4、送达证明。成都国旅公司举证认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可以证明孙海鹰在成都国旅公司的工作时间是2003年7月到2004年12月,故仲裁裁决有误。被告孙海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查证后认为,成都国旅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因其系原件,在孙海鹰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之情况下,应认定其是真实的。上述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采信。通过上述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本院能够查明和认定以下事实:孙海鹰自2003年7月起在成都国旅公司工作。2003年12月,成都国旅公司与孙海鹰签订1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成都国旅公司聘用孙海鹰从事票务业务主办岗位,时间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止。孙海鹰月薪600元,成都国旅公司为孙海鹰办理社会保险。在该《劳动合同》约定中,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经济补偿金等做了约定。2004年12月23日,孙海鹰以被成都国旅公司辞退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成都国旅公司:1、支付其补偿5000元,2、支付一个月工资800元,3、补齐1998年10月至1999年12月31日,2002年至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成都国旅公司不为孙海鹰补缴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其他申诉请求。成都国旅公司不服该裁定,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在孙海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上载明,孙海鹰的该项保险购买情况为1995年到1998年(其中1998年为3个月)的单位编码为“005731”,2000年、20001年为个人购买,2003年(6个月)、2004年单位编码为“005812”,庭审中,成都国旅公司表示“005812”是成都国旅公司的单位编码。本院认为,成都国旅公司与孙海鹰签订了《劳动合同》,成都国旅公司聘用孙海鹰为工作人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从孙海鹰的个人参保情况可以表明,孙海鹰自1998年到2004年工作单位为不同的3个,故本院对成都国旅公司认为孙海鹰在成都国旅公司工作时间为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主张予以确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除了单位缴纳以外,还有个人应缴部分,孙海鹰自己缴纳应缴部分费用是按照社保局要求缴纳了的,由于缴纳社保费是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孙海鹰至少自2003年7月起就知道成都国旅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距离其提出申诉早已超过60日。故本院对成都国旅公司要求不为孙海鹰补缴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国旅公司不为孙海鹰补缴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00元,由孙海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