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运良与薛建武、张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良,薛建武,张波,胡忠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刘运良,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被告薛建武,男,住雁塔区。被告张波,男,住雁塔区。被告胡忠亚,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良与被告薛建武、张波、胡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良于200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良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美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