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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运良与薛建武、张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良,薛建武,张波,胡忠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刘运良,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被告薛建武,男,住雁塔区。被告张波,男,住雁塔区。被告胡忠亚,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良与被告薛建武、张波、胡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良于200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良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美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