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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苏州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雪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雪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634号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建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根,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被告苏州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宝丰路18、20号。法定代表人陆阿龙。被告张雪弟,男,1971年7月1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花振运,江苏苏州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雪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903元,其他诉讼费200,合计人民币6103元,由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