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05-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77号。负责人王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该行职员。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拒东,经理。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3元由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