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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0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学良与张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良,张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刘学良,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学生。被告张大平,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术学院工人,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良诉被告张大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良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