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0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学良与张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良,张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刘学良,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学生。被告张大平,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术学院工人,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良诉被告张大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良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