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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克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克祥(曾用名陈克水),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广明,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住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系被告人陈克祥之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克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克祥及其辩护人陈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4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里沟村北侧山上,被告人陈克祥的妻子吕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被告人陈克祥赶至现场,用铁锨朝被害人徐某某的腰部、臀部拍打数下,致被害人徐某某左侧第11根肋骨骨折、脾破裂。案发当晚,被害人徐某某在医院行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克祥向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柳埠派出所电话报警,自称将徐某某打伤,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克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徐某某的住院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克祥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克祥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克祥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克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二、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的被告人陈克祥所有的铁锨一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赵翠竹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李法志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礼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