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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0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贾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贾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张涛,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小红,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本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43岁,汉族,住本市。原告张涛诉被告贾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涛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