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0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贾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贾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张涛,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小红,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本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43岁,汉族,住本市。原告张涛诉被告贾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涛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