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0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雪康、许春萍与刘万友、许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雪康;许春萍;刘万友;许爱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雁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杨雪康,男,47岁,住。 原告许春萍,女,住址同上。 被告刘万友,男,49岁,住。 被告许爱萍,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康、许春萍诉被告刘万友、许爱萍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雪康、许春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蒋万利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