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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0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雪康、许春萍与刘万友、许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康,许春萍,刘万友,许爱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杨雪康,男,47岁,住。原告许春萍,女,住址同上。被告刘万友,男,49岁,住。被告许爱萍,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康、许春萍诉被告刘万友、许爱萍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康、许春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