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兴与陈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陈选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兴,男,汉族,19502年12月17日生,住本市,西安市第四十六中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敏,男,汉族,1932年9月19日生,西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干部,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刘刚,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陈选民,男,汉族,1965年2月4日申个,住本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诉被告陈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张辉什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