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05-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秀与被告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秀,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桂秀,女,汉族,现在42岁。被告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秀与被告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桂秀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秀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桂秀承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春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