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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民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5-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翠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二初字第554号原告嘉善县翠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红旗塘大桥西首。法定代表朱玉祥,董事长。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红旗塘东侧诉讼代表人马根强,合伙负责人。原告嘉善县翠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于200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县翠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及时付清所欠原告船用设备款13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未答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2005年7月18日,7月20日由马根祥签收的送货单二份。证明被告在这二天中共结欠原告货款11530元。2、2005年7月15日由马根强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被告还欠原告2000元。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内容,本院当庭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8日、7月20日被告两次向原告购买各种船用配件,并由被告负责人马根强在送货清单上签字,该送货清单金额合计为111530元,加上旧欠的配件款2000元,被告总计欠原告船用配件款13530元。另查明,被告主要负责人马根强最近因债务高筑,长期在外躲债,原告为维护处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买卖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在给予被告船用配件的同时,有权要求被告及时归还货款,被告欠款不还造成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姚庄新景造船厂欠原告嘉善县翠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配件款1353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本案受理费55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51元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