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05-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小谋与王西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谋,王西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王小谋,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王西勤,男,汉族,44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王小谋诉王西勤撤销权一案中,原告王小谋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