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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05-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小谋与王西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谋,王西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王小谋,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王西勤,男,汉族,44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王小谋诉王西勤撤销权一案中,原告王小谋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