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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5-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与许纯、邵进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许纯,邵进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芳。被告许纯。被告邵进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被告许纯、邵进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于200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负担62元,退回原告62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