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牟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05-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姜召美与孔庆伟、于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召美,孔庆伟,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286-4号申请执行人姜召美,农民。被执行人孔庆伟,农民。被执行人于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牟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孔庆伟、于萍价值23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