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05-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艺静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设卫生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静,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设卫生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郭艺静,女,23岁,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设卫生学校学生,住学校。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设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陈远,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艺静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设卫生学校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郭艺静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艺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