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新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05-10-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秋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联志东村46号。法定代表人:汪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帆,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秋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78元,由原告西安顺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29元。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