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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5-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苗某与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40号申请人苗某与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西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某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某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