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5-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苗某与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40号申请人苗某与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西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某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某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