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05-10-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吴小梅与雁塔区庙坡头村民委员会、雁塔区庙坡头村五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梅,雁塔区庙坡头村民委员会,雁塔区庙坡头村五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吴小梅,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本市,村民。委托代理人吴福汉,系吴小梅之父。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雁塔区庙坡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青年,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雁塔区庙坡头村五组。代表人张西军,该组组长。原告吴小梅诉被告雁塔区庙坡头村民委员会、A区庙坡头村五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员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