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05-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谢丽萍与华宗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萍,华宗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谢丽萍。被告华宗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萍诉被告华宗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萍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