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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05-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均祥与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祥,陕西海峡置业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刘均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九建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理,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雷永定,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长安灯具厂职工,住本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文,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无业,住本市。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段秦皇康乐宫内。法定代表人杨逢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海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均祥诉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