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济执字第01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05-10-1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黄某、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济执字第01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济执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