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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济执字第01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05-10-1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黄某、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济执字第01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济执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