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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5-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豫川与章荣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25号原告杜豫川与被告章荣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豫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荣广在本院审理期间即下落不明,执行中仍无法查找其下落,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