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5-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豫川与章荣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25号原告杜豫川与被告章荣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豫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荣广在本院审理期间即下落不明,执行中仍无法查找其下落,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