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05-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李引道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李引道,李雪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西斜七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养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虎、罗润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住所地:本市丈八北路中段。负责人李铁川,该中心经理。被告李引道(又名汪印道),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李雪望(又名李继望),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海峰、吴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李引道、李雪望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五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官 卫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