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05-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翠平与被告程小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平,程小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胡翠平,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丽萍,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高压阀门配件厂职工。被告程小云,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黄沙桥乡烟坳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平与被告程小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平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翠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胡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